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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287-299號 299QRC 11樓1104室

電話:+852 3955 0277

業務範圍

根據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條例)賦予的相關權力,由2012年4月1日起,香港海關(海關)是規管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有關當局。

 

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申請牌照。

 

天匯合規就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Money Service Operator, MSO) 方面提供全方位顧問服務,包括審核申請人的背景資料、全程協助申請、申請牌照後的合規諮詢等等。

貨幣兌換服務:

本業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

本業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申請資格

1) 合夥人/最終擁有人 及 法團董事 屬「適當人選」(見“適當人選 — 定義”)

2) 需委任 “合規主任” 及 “洗錢報告主任” (2018年11月開始全面實施)

    ✔ 要求: 通常長駐香港

3) 經營金錢服務的 “特定處所” – 零售店舖或商業辦公室或住宅

    ✔ 需要提供租約/業權紀錄

    ✔ 需要提供該處所的平面圖

4) 提供用以經營申請人的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

    ✔ 包括帳戶持有人姓名/名稱、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

服務範圍 — 天匯合規

1) 進行可行性谘詢 (面對面或電話)

2) 審核「適當人選」的背景

3) 就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規定、牌照規定及發牌條件提供合規諮詢,以確保合乎法定要求

4) 準備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文件,包括各種表格、補充文件以及業務計劃書,並呈交予香港海關

5) 處理香港海關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的谘詢

6) 與海關人員會面:

    (a) 安排和陪同授權人士出席海關面試

    (b) 安排海關和陪同授權人士到特定處所實地考察

7) 跟進香港海關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的諮詢,直至牌照正式獲批

支援服務 — 天匯合規

1) 註冊成立香港公司

2) 協助開立銀行賬戶

申請程序 — 香港海關

1) 申請人向香港海關遞交牌照申請書

2) 海關向申請人發出 “確認收到申請書通知”

3) 海關發出 “會面通知”及 “牌照及適當人選判定費用的繳費單”

4) 會面: 查驗文件的正本,查驗繳費紀錄,面簽 “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申請書”

5) 海關安排實地視察營業處所

6) 海關向其他機構 (包括: 警務處、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及執法機構) 取得適當人選的判定紀錄

7) 申請人獲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

申請流程

適當人選 — 定義

1) 除交通違例事項外,在香港或別處地方有否任何犯罪紀錄

2) 有否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施加的任何規定,或關長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 51 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3) 有否被判決為破產人及仍未解除破產人身分

4) 是否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條例》下的任何破產程序的標的

一般被拒申請的原因

1) 申請人未能通過 “適當人選”判定

2) “處所”不適合經營金錢服務

補充

1) 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須在牌照期滿前45日或之前遞交續牌申請

2) 金錢服務經營者可以住宅處所作為營業處所去申請牌照,只要申請人確保取得該住宅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讓關長授權的人員能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進入該業務處所作例行視察

3) 就牌照申請人或持牌人屬法團而言,最終擁有人是 –

    A. 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包括透過信託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該法團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

    B. 直接或間接地有權行使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支配該比重的投票權的行使

    C. 可行使對該法團的管理最終的控制權

經營時的責任

1) 保持適當人選

2) 在顯眼地方展示牌照的正本

3) 遵從條文、附屬法例以及指引

參考指引 – 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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