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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市场发展动向

香港上環皇后大道中 287-299號 299QRC 11樓1104室

電話:+852 3955 0277

公司及市场发展动向

5) 放债人

消费者委员会提倡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已有愈40年历史,而且期间并没有作出重大修订。消委会建议改革现行法规和行业操守,成立专责行业监管机构监察信贷行业,以保障借款人及消费者。

2) 存管人

证监会亦建议规管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展开咨询。在香港营运的存管人将须就新一类受规管活动 — 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并受到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持续监督。 (2019年9月27日)

4) 保险中介人

保险业监管局在2019年9月23日起取代三个自律规管机构,规管保险中介人。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公报:「保监局在法定制度下负责执行对保险中介人的规管工作,包括审批牌照、订立监管规定及操守标准、查察与调查,以及进行纪律制裁等。」局方亦于3月发表《操守守则》咨询文件,列明保险代理及经纪的8大操守原则,包括「诚实及持正」、「公平行事并符合客户利益」、「以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胜任提供意见」、「资料披露」、「合适性」、「利益冲突」及「客户资产」,以及各原则下的标准及常规。

1)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证监会正进行公众谘询,将会订立第11类受规管活动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及第12类受规管活动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以规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商、顾问及结算代理人等。

3) 虚拟资产

随着市场及科技的发展,证监会已于2019年10月发出公告,管理虚拟资产 (Virtual Asset) 的持牌法团需要跟从证监会的指引,明确地定出条款及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适用公司:

    A. 基金分销商 – 第1类 (证券交易)

    B.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 –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C. 基金管理 –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随着市场的发展:产品的多元化、参与者的增加、资金流动的迅速,
监管机构对各行各业的监管也渐现严紧,以加强风险管理及对公众的保障。

6) 金钱服务经营者

香港海关向经营者发出新牌照规定,并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加强监管。范围包括:经营者在获得牌照后需从事业务、经营者需要向海关定期作出申报,及没有特定处所的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的持牌公司需要重新申请牌照。海关关长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行使权力撤销或暂时吊销有关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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